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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规定,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