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主页 | 保存桌面 | 手机版 | 二维码
普通会员

北京中企人力咨询有限公司

人事外包、社保代理、工资代发、人才租赁、猎头招聘

产品分类
  • 暂无分类
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供应产品 »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产品: 浏览次数:94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 
品牌: 中智社保、专注服务
规格: 1.6*3.2
型号: 120215
类别: 社保代理
单价: 60.00元/个
最小起订量: 1 个
供货总量: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7-09-06 09:08
  询价
详细信息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

服务关键词:全国各省市社保代理,代缴个人社保,个人社保代理,代理个人社保,代理分公司社保,分公司社保代缴,代理办事处社保,办事处社保代理,社保外包,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社保咨询,北京社保代理(代理个人、代办个人、代买个人、代交个人,集体,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询价单